化妆品经营管理条例?

[field:writer/] admin 2024-06-25 0 0条评论

一、化妆品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二、化妆品企业怎样经营和管理?

目前,众多化妆品企业在经营和管理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六点。凡此种种,都是办企业的大忌,不可不察。

  一曰缺乏企业战略。由于市场结构的细分化、多样化,化妆品公司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使得经营范围、组织规模、产品结构、市场范围等不可避免地发生重大改变。

  二曰盲目跟风。有些化妆品公司虽然也考虑制定战略,但其战略不是建立在对企业外部机会、威胁和内部优势、弱点的全面科学分析与论证基础之上,而是看到别的行业、别的企业的战略获得成功,便轻易改变既定的方针。尤其是在企业进入新产业的问题上,缺乏独立判断。近来,许多化妆品公司又不顾自身的资源状况,在战略上猛刮“高科技”之风,似乎企业只要与“高科技”沾边,就无往而不胜。殊不知,高科技同时也蕴含着高风险,它要求企业除具备一般的资源之外,还必须具有很强的抗风险能力,方能在市场上立足。

  三曰过分贪大。不少化妆品公司有一种倾向,即企业越大越好,所跨地区越多越好。近几年企业界有句流行语,就是“把小舢板焊接成航空母舰”,但由于缺乏协调,难以形成有机体和核心竞争能力。企业规模只有与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及运用资源的能力相适应,才能发挥规模效应。因此,就化妆品公司战略而言,重要的不是贪大,而是图强。

  四曰不思进取。有什么样的战略,就应有什么样的组织结构。这是因为企业的组织结构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目标和政策是如何建立的,而且还决定了企业的资源配置,但这一点却往往被化妆品公司经营者忽视,相当多的企业试图以旧的组织结构实施新的战略。不少化妆品公司的组织规模、经营领域、产品种类、市场范围等等,随着新战略的实施已发生重大改变,而企业的组织结构却变化缓慢甚至一成不变。这种做法往往致使化妆品公司的现行结构变得无效。

  五曰准备不足。有些化妆品企业简单地认为只要有足够的资金,企业便“无所不能”,企业对所实施的经营战略所需人才和技能的准备不充分。尤其是在经过一段高速成长期,化妆品公司有了相当的资金积累,准备进行二次创业,实施跨行业经营战略之时,一时难以网罗足够的人才。

  六曰见异思迁。有这样一种现象,经营者在制定战略时思想坚定而专注,但没过多久他们就“见异思迁”了。化妆品公司往往经不住市场上不断涌现的“利润增长点”的诱惑,热衷于“哪里热闹就往哪里赶”。忽而羊胎素,忽而防晒霜,忽而控油,忽而祛斑,不能一如既往地执行既定的战略。原先的战略被抛至脑后,企业被短期利益所左右,结果使化妆品企业自我消灭。

三、开化妆品店需要办什么证件?

营业执照在当地所属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

需要的手续有:

一、选择经营场地,租赁管理费、印花税(业主出),场地需有房产证或经租赁所登记的租赁合同书。

二、办理营业执照。

三、最好办理消防批复。

四、营业执照领取后办理:

1、公章审批、刻章(刻章需80-300元左右)

2、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3、办理地税登记

5、办理国税登记。

6、办理社保。

拓展资料:

化妆品(huà zhuāng pǐn):为了美化、保留或改变人的外表(例如为了表演)而用于人体的调剂(除肥皂),或为了净、染、擦、矫正或保护皮肤、头发、指甲、眼睛或牙齿而用的调剂。

根据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四、化妆品备案新法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配套规范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管理办法建立了新原料安全监测制度,对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监测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同时,还细化明确了新原料安全监测相关方责任。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还调整了化妆品变更注册、备案更新规定。规范化妆品备案秩序,明确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但充分考虑行业实际需求,同时明确,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形,允许予以备案更新。

此外,明确涉及安全性事项变化、生产工艺和功效宣称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注册;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产品的,应重新申请注册。

五、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的规范。[1]

2020年9月2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本规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022年1月消息,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六、化妆品仓库管理需要注意些什么?

化妆品仓库管理方式:

1、凡是入库物资做到认真核对(签证、验收单),质量符合要求,方能验收入库。验收一般应在当天完成,大批量进货三天内验收完毕。

2.要注意通风,库内物资做到勤查、勤翻,保持库内干燥,防止货物霉烂损坏。滞呆物资,回收物资,做到想方设法,积极推荐,凡是能利用的充分利用,减少积压浪费,发挥物资作用。

4.库存物资做到零整分开、分类存放,每天坚持打扫卫生,清除浮灰,每周整理仓库一次。

5.注意货物不要挡住消防设施,一般消防局来了都会查这个,仓管能让老板赏识也是靠消防局来检查。

一般我们不能把保养品放在0℃或者是 4℃的低温里头,我们的冰箱一般是5℃的,但是日本的小冰箱温度在15℃,这就是最理想的储存温度。所以我不建议你把化妆品放在冰箱里,但是建议你放在一个15℃的地方,最好也没有阳光照射。

七、化妆品留样室温湿度要求?

化妆品应该放在温度35 ℃以下的地方,仓库温度应尽量保持在25±3度左右。温度过高会使其变质,过低就容易发生冻裂现象,一旦解冻后会变粗变硬,对皮肤有刺激。

所以日常人们所知的将化妆品放入冰箱的方法,也要看属于哪类化妆品,谨慎放入。至于防晒是因为化妆品中含有一定的化学物质及蛋白质,易和阳光中的紫外线发生化学反应而降低效果。受潮则容易发霉、变质,所以化妆品不可放在阳光或强烈灯光直射的地方,而是应放在阴凉通风处。

扩展资料:根据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化妆品按效果分类清洁型:用来洗净皮肤;护肤型: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基础型: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

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美容型: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疗效型: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

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橄榄精华等。按用途分类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等;发用化妆品: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美容化妆品: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

按剂型分类液体:洗面乳、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洁肤水、卸妆液、精华液、原液等;乳液:蜜类、奶类、护发乳、精华乳;膏霜类: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遮瑕膏、焗发膏、精华霜、妆前霜;块状:粉饼、腮红粉、口红、发蜡;油状:卸妆油、润肤油、润发油、精华油。

八、化妆品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工商广字〔1988〕第13号 一九八八年一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增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

(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四)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过核准,可以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

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发布获奖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奖的证明。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四)大专院校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外国来中国招生的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五)各类文化补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六)个人行医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的证明和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

(七)药品、类药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批表》。

(八)兽药广告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证明。

(九)农药广告应当提交农牧渔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药检或植保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

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食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二)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三)有奖储蓄广告,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

(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制件。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承办国内广告业务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0%;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经营外商广告权的广告经营者办理。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屡犯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广告费二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得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斯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参照本细则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