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广告管理办法?

[field:writer/] admin 2024-05-13 0 0条评论

一、律师广告管理办法?

办法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

办法二: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办法三: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办法四: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二、楼顶广告管理办法?

在楼顶建广告1要到规划部门进行审批,主要是广告牌的位置是否规划允许。

2城管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3工商部门办理广告内容审批手续。

三、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食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食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食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第五条 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必须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未有该证明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六条 申请办理《食品广告证明》,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还应当附有批准证明。

  第七条 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发布进口食品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办理《食品广告证明》;国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办理《食品广告证明》。在办理上述《食品广告证明》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

  (一)所属国家(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二)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

  (三)说明书、包装(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出具《食品广告证明》时,应当查验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食品广告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出具《食品广告证明》。

  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的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

  其它食品的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地(市)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

  第九条 《食品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改变食品的配方、定型包装或者广告内容,以及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食品广告证明》。

  第十条 《食品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食品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食品广告证明文号的统一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宣字( )年号。

  第十一条 广告客户在所在地以外发布广告时,应当在广告发布前十五日内将《食品广告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送广告发布地省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盖章。未经备案盖章的,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食品广告,必须查验《食品广告证明》,按照核定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未取得《食品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三条 禁止发布下列食品广告:

  (一)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宣传疗效的食品;

  (三)母乳代用品。

  前款(三)项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市场销售或通过其它途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地作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市场销售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饲瓶和奶嘴。

  第十四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发布的食品广告,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注销其食品广告证明文号,收缴《食品广告证明》,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食品质量下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二)食品被污染或者造成食物中毒的;

  (三)企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四)其它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宜继续宣传的。

  第十六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吊销《食品广告证明》。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法第八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广告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广告管理部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食品广告专业技术内容部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四、种子广告管理办法?

一、加强宣传,切实增强林木种子依法广告的意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高度重视林木种子广告发布的管理工作,严禁各种新闻媒介受利益驱动作虚假、不实的广告误导广大林农群众,切实引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发布林木种子广告。 二、严格程序,规范林木种子广告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把关。审核提供林木种子广告专业技术证明,要确定责任心强、懂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认真审验相应的专业技术内容,必要时应到生产经营现场查看。对于合格的,开具《林木种子广告专业技术证明》,不合格的,提出改正意见,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三、清理整顿,规范林木种子广告市场 ,林木种苗产业发展需要有一个公平、公正、有效的竞争环境和统一规范的市场秩序。林木种子广告是林木种苗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规范其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配合,各新闻媒体发布林木种子广告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整顿发布林木种子广告中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做好林木种子广告的发布管理工作,从而促进林木种苗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医美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

化妆品注册需要身份证,场地证明去工商冠名注册。

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规定上面必须有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地生产日期及限用日期,还有详细的成分

八、公益广告管理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6年1月15日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九、化妆品广告长句?

以下是一句化妆品广告长句,供您参考:拥有梦中的光彩,让肌肤焕发自然美丽。我们的化妆品,用科技与大自然的融合,为您带来无与伦比的护肤体验。每一次的使用,都是对美丽的一次投资,让您的容颜更加年轻、健康、有活力。选择我们,让美丽不再难以触及,让您的每一天都充满自信与魅力。

十、化妆品库房消防管理办法?

1、库房安全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要创建无火灾、无失盗、无虫鼠霉变,无差错事故的四无库房。

2、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设备。

3、库房内不准存放易燃杂物,物资存放距照明灯不得小于0.5米。

4、非库房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