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

[field:writer/] admin 2024-05-25 0 0条评论

一、化妆品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首次进口的其他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 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当事人对上一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化妆品法规标签法?

、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

2、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3、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5、全成分;

6、净含量;

7、使用期限;

8、使用方法;

9、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二、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三、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四、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三、化妆品备案新法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配套规范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管理办法建立了新原料安全监测制度,对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监测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同时,还细化明确了新原料安全监测相关方责任。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还调整了化妆品变更注册、备案更新规定。规范化妆品备案秩序,明确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但充分考虑行业实际需求,同时明确,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形,允许予以备案更新。

此外,明确涉及安全性事项变化、生产工艺和功效宣称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注册;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产品的,应重新申请注册。

四、化妆品法规属于民法吗?

化妆品的法律法规不属于民法,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

五、2008年欧盟化妆品法规意义?

三、欧盟化妆品法规实施对我国化妆品出口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新法规的出台,某些产品将不得不暂时甚至永久退出市场,这也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新法令意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同时规范市场秩序,让企业在一个更加良性的竞争环境中成长,所以可以说新法令是把双刃剑。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化妆品出口企业,应从强化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积极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出相应调整;及时关注欧盟各国发布的与化妆品有关的最新标准和信息,注意法规要求和生效日期,务必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提供上述欧盟要求的信息,以便通过风险评估或安全报告制度,保证产品顺利出口;二是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建立可靠的原辅料供应渠道,根据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清单进行自查对比,被列为禁用物质的原料坚决杜绝使用,最好找到替代物质,并加强成品检测,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品质;三是开展分析调查,提高检测能力。根据提案中需提交的化妆品安全信息等方面进行分析,开展摸底调查,及早提出应对措施,减少在法案公布实施后企业因未及时应对而造成的损失。

六、化妆品法规属于哪个部门法?

化妆品法规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规

七、化妆品备案员需要懂哪些法规?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履行产品注册、备案义务,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八、化妆品法律法规有哪些?

注册环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等。

生产环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等。

经营环节:《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

九、化妆品法规属于行政法吗?

应该不是吧,是经营范围,消费法

十、纳米技术化妆品法规

纳米技术化妆品法规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纳米技术正逐渐应用于各个领域,化妆品行业也不例外。然而,纳米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法规和监管方面的重要性。本文将重点探讨纳米技术在化妆品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的法规规定。

纳米技术在化妆品中的应用旨在提高产品的稳定性、渗透性和效果。纳米颗粒的特殊性质使得化妆品能够更好地被皮肤吸收,从而加强了产品的功效。然而,纳米颗粒的小尺寸也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如可能穿透皮肤屏障,进入人体内部,引发健康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对纳米技术化妆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针对纳米技术化妆品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首先,标准化和认证是保障纳米技术化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相关法规要求化妆品企业必须通过认证机构的资质认证,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才能上市销售。

其次,纳米技术化妆品的生产过程中也受到严格监管。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纳米颗粒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相关部门会定期抽样检验,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确保产品符合法规要求。

此外,纳米技术化妆品的包装和标识也受到法规的规定。产品包装必须清晰标注含有纳米颗粒,并提供使用说明书,提示消费者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标识中必须包含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方便消费者查验。

针对纳米技术化妆品的监管还涉及到成分审批和风险评估。相关部门会对化妆品中所含纳米成分进行审查,确保成分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米颗粒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影响,从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除了国内的法规规定,纳米技术化妆品在国际上也受到广泛关注和监管。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严格的法规,规范纳米技术在化妆品中的应用。化妆品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时,需遵守当地的法规要求,确保产品的合规性。

在纳米技术化妆品法规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挑战。首先是法规的跨部门协调和衔接问题,纳米技术涉及多个领域,需要相关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其次是新技术的快速更新迭代,法规需要及时跟进和调整,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

总的来说,纳米技术化妆品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化妆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规要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消费者在选择纳米技术化妆品时,也应留意产品的标识和使用说明,遵循正确的使用方法,保障个人健康和安全。

相信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执行的深入落实,纳米技术化妆品行业将迎来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