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由谁负责?
一、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由谁负责?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条例》的出台对化妆品安全与功效评价与产品宣称提出相关具体要求。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二、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功效由谁负责?
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是由国家质量监督局,他会发放生产的许可证,只要是取得了生产许可证,它的质量安全都是有保障的,但至于化妆品的功效这一方面,本身护肤品的功效就是因人而异的,这就导致他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很多功效型的护肤品都是有些人用的有用,有些人没有用的,所以功效这方面是很难去评价的!
三、什么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条例》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化妆品非法添加有害物质,随意夸大功效,怎么办?《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综合运用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大幅提高罚款数额;增加“处罚到人”规定,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对化妆品的安全质量负责是什么?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也就是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企业,需要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总责的,由相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进行监管,对化妆品安全负责,由企业来进行负责的
五、对化妆品的安全质量负责的是什么?
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后行业对“质量安全负责人”争议非常大,主要针对那些单位需要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今日发布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给出了答案,先看原文
第三十一条 (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委托双方资质)化妆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人或者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人。
这条解释就明确了委托方是备案人或/和注册人,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
这里再看一条法规: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实行健康管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委托方也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每年体检一次。
六、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的部门?
部门是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检查化妆品是否合格。
中心主要承担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及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全国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生产许可证领证检验、CQC自愿性认证检验、新产品鉴定检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等指令性任务,同时可为社会各界提供有关产品的委托检测、技术分析、技术咨询、质量司法鉴定、验货检验和符合性测试等第三方公正检测业务。
七、对化妆品质量负责的机构?
国家化妆品质量检测中心这个机构。
八、什么部门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化妆品公司的日常运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与技术监督、卫生监督、食品与药品等政府部门的监管下进行的。
(一)卫生监督、食品与药品监督(局)
这两个部门对化妆品的管理均是依据同一套法例进行的,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只是广东、上海、北京三地职责的实施放在食品与药品监督(局)。
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审批制,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设立需要审批,监管部门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对工厂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批准,并发出《卫生许可证》。其次是对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实施审批,审批合格后才能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国家还制定了若干个标准来规范审批后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的行为。如《化妆品卫生标准》用于规范化妆品的成份、卫生学等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用于规范化妆品的包装标注及说明书。
这两个部门是化妆品行业的主管部门,它们的政策措施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发展,其监管有如下几个可能的趋势:
1、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即化妆品产品及其生产厂商无需审批,自愿注册,厂家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国家规定部分禁用物质。
2、生产厂家必须接受按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管理。
3、修改标签规范,强令成份公开、加入警示标识。
在这些趋势中以第3项为最快可能实施,新的标签标准已修定,正在审批程序中。
属于这些部门管理执行的还有《化妆品广告管理条例》,但有了《广告法》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就较少在这些方面作为。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
该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经济秩序管理,我们较常接触应用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了经营者的一些行为,如禁止假冒伪劣、地方保护、虚假宣传等。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虚假宣传。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禁止虚假宣传、表示有功效时需有科学证明、不能使用绝对化语言、要有适当的警示是工商对我们行业内的重点监管的项目,也是这几个法律的共性
九、化妆品质量安全哪个部门负责?
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
十、化妆品负责人要对化妆品负责的吗?
化妆品由质量管理部门对化妆产品质量负责。
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是《条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突出了化妆品不仅是日常消费品,也是人体健康产品的安全属性。
过去,化妆品企业质量管理的目标是保证最终产品的可靠性在评价最终产品的可靠性时,没有将产品配方、工艺设计和原材料采购等因素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这是一种狭隘的质量管理。
同时产品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不统一,一般由R&D部门负责产品配方、工艺和原材料的安全评估,采购部负责原材料采购,质量管理部负责产品质量。